趙芳芳
  “有錢能使鬼推磨”是中國一句俗語,在張海獲刑、減刑的過程中體現得淋漓盡致。張海事件“污染”了司法公正的“水源”,給司法公信力造成的危害毋庸置疑。17名司法人員被查辦也提醒我們,制度的疏漏使執法者可以變成惡人的幫凶,惟有從完善減刑假釋程序入手,才可以使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不能、不敢、不願去徇私枉法。如何實現“三不”?道德和法律是執法者嚴格執法、規範執法的內聖外王。
  首先,良好的法律制度是公正執法的前提。針對減刑假釋中存在的問題,今年1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各地司法機關也出台了相應的規範細則,以促進程序公開度和透明度為關鍵點保證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能夠公平、公正地實施,取得了可喜的效果。從當前減刑、假釋工作的實際情況來看,由於相關規範文件規定得比較完善,罪犯計分考核制度和減刑、假釋提請程序已經比較規範。什麼獎勵減多少刑、什麼條件可以假釋都一目瞭然,填補了以往的制度漏洞,使執法者“不能”徇私枉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公示和公開,強化了外部監督。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各個環節的承辦人、批准人,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執法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也使得執法者違法的成本進一步提高,為執法者“不敢”徇私枉法設置了高壓線。
  其次,執法者內心的良知是公正執法的保證。完善的制度和責任追究並不能杜絕司法者的徇私枉法,因為法律的滯後性和保守性是其本身的屬性,無論多麼詳盡和完善的法律都“有機可乘”,這就需要執法者內心的力量發揮自由裁量,有賴於內心的良知。良知是人生而具有的一種本能,正如孟子所雲:“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無羞惡之心,非人也;無辭讓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這種內心的規範,應該成為執法者內心的“王”。康德認為,良知是人內心的一種審判意識。每個人都知道自己得服從某種內在裁決。這種裁決威懾著他,使他心懷敬畏,並使不道德者充滿內心的譴責和不安,使執法者“不願”徇私枉法。
  第三,檢察機關應圍繞提高程序公開度和透明度為關鍵點,進一步加強刑罰執行的監督制約。張海事件提醒我們,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某些關鍵環節的監督還比較薄弱。由於檢察人員能力的主觀因素及案多人少的客觀因素所制約,一些監督措施還不能充分發揮作用。檢察機關僅僅依靠審查刑罰執行機關向法院報送的案卷材料是不夠的,應進一步註重運用深度調查、參與開庭審理等方式,提升檢察監督的深度和廣度,促進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公正和公開。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  (原標題:良知和法律:執法者的內聖外王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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